1979年中國通過了第一部環境保護法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(試行)》
——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(試行)》。改革開放以來,中國逐步形成了環境保護法律體系。1973年中國的第一個環境標準
——《工業“三廢”排放試行標準》誕生。截至1998年底,中國歷年來共發布國家環境標準412項,現行的有361項,其中環境質量標準10項,污染物排放標準80項,環境監測方法標準230項,環境標準樣品標準29項,環境基礎標準12項,歷年共發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準(即環境行業標準)34項。與此同時到1998年,中國共頒布了環境保護法律6部、與環境相關的資源法律9部、環境保護行政法規34件、環境保護部門規章90多件、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900余件、環境保護軍事法規6件,締結和參加了國際環境公約37項,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,成為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。尤其是,為適應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客觀需要,1995年和1996年,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通過了關于修訂《大氣污染防治法》和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的決定。1997年3月,修訂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增加了有關“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”的規定。中國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: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;預防為主、防治結合;污染者付費;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;依靠群眾保護環境。2002年10月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》頒布,為項目的決策、項目的選址、產品方向、建設計劃和規模以及建成后的環境監測和管理提供了科學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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